在人类文明的漫长进程中,对自然的征服与对权力的驯服,堪称两大里程碑式的突破。欧洲为世界贡献的科学革命,让人类摆脱了蒙昧,将生活方式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;而其孕育的政治文明,则以议会制度为核心,实现了人类历史上首次对王权的制度化驯服,彻底打破了 “权力不受约束” 的千年困局。其中,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,更是偶然与必然交织的伟大产物,深刻重塑了现代政治的格局。
一、古老基因:日耳曼习惯法与权力制约的萌芽
追溯英国议会制度的源头,日耳曼民族的古老习惯法犹如一颗种子,为其埋下了最初的根基。作为日耳曼分支的盎格鲁 - 萨克逊人,在罗马人眼中或许是 “野蛮部落”,但他们却坚守着原始部落的民主传统 —— 重大决策需经 “贤人会议” 集体商议,而非部落酋长或国王独断专行。
在这一传统中,君主从未拥有绝对权威,习惯法与贵族群体如同两道枷锁,始终制约着王权的扩张。这种文化基因,让英格兰的王权从一开始就与东方波斯的绝对专制分道扬镳,为后续议会制度的萌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。
二、核心养分:私有财产保护与《大宪章》的诞生
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,则是推动议会制度成长的关键养分。在欧洲,日耳曼习惯法、“十诫” 律法与罗马法相互交融,共同构筑起保护私产的法律体系。这一观念深深植根于英国人的心中,他们坚信君主随意征税就是对私有财产的粗暴掠夺,因此 “抗税” 成为了刻在骨子里的传统。
1215 年,约翰王的横征暴敛引发贵族集体反抗,最终签署的**《大宪章》**,便是这一传统的集中体现。这部包含 63 条条款的文献,以法律形式构建了限制王权的第一道硬防线:
- 财产权保护:第 12、14 条明确规定,除赎回国王人身、册封长子为武士、长女出嫁这三项法定事由外,“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收盾牌钱或援助金”。
- 司法正义:第 39 条开创性地确立司法正义原则,宣告 “任何自由人非经同级贵族合法审判或依法律规定,不得被逮捕、监禁、没收财产或放逐”。
- 反抗权合法化:尤为关键的是第 61 条,它设立了由 25 名大封建主组成的监督委员会,赋予其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手段纠正国王违约行为的权力,使 “反抗暴政” 获得了合法地位。
即便到了近代,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,也与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国不合理征税有着密切关联。面对这样一群 “不好惹” 的民众,英国君主想要加税,不得不寻求贵族的帮助 —— 召开由封建领主、教会代表与特许城市代表共同参与的会议,试图说服他们协助征税。然而,领主们也不愿直面民众的怒火,逐渐学会了与君主讨价还价:“帮你征税可以,但必须满足我们的条件。” 在一次次博弈中,贵族与领主的权力不断扩大,最终形成了议会的 “上院”,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力量。
三、东西方分野:权力约束的截然不同路径
反观东方文明,却走上了截然不同的权力约束之路。以中国为代表的传统东方社会,形成了独特的 “道义制约” 模式,与西方 “以权力制约权力” 的路径构成根本分野。
- 哲学基础的对立:东方秉持性善论,相信君主可通过道德修养实现 “仁政”,故制约手段多为软性的道义规劝;西方则以性恶论为起点,认定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,必须通过硬性制度设计加以束缚。
- 君主权力限制:中国古代虽有谏议制度、儒家 “民本” 思想等制约形式,却始终缺乏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 —— 从秦律 “弃灰于道者黥” 到唐律 “谋反大逆不分首从皆斩”,法律本质上是 “制民之具”,而非限制君权的工具。包拯的 “龙头铡” 看似彰显司法公正,实则是皇权特许的临时授权,绝非独立于王权的法律权威。即便是 “天人感应” 理论,虽以 “灾异” 警示君主,最终仍需依赖君主的自我觉醒,无法形成制度化制衡。
- 政府权力限制:英国通过《大宪章》奠定了 “王在法下” 的传统:1297 年爱德华一世重申 “无全国公众同意不得征税” 的原则,1689 年《权利法案》进一步将征税权、立法权明确归于议会,形成了政府权力源于民、受制于法的格局。而东方的 “金字塔式” 权力结构中,政府(官僚体系)是君主意志的延伸,所谓的监察制度(如御史台、都察院)本质上是君主控制官僚的工具,而非约束政府权力的独立机制。商鞅变法 “废井田,开阡陌” 仅实现有限土地私有,汉武帝 “告缗令” 可任意没收商人财产,印证了政府权力可凭君主意志随意扩张,民众私权缺乏有效保障。这种 “法自君出” 的传统,使政府权力与君主权力高度绑定,既无独立的权力边界,更谈不上制度化的外部制约。
波斯的权力逻辑则走向了另一种极端。在波斯的观念里,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,宇宙间的一切财产皆归君主所有。百姓耕种土地、呼吸空气,都是君主的 “恩赐”,能够存活已是莫大的幸运。因此,税收在波斯并非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交换,而是民众对君主的 “进贡”,象征着绝对的臣服。这种观念上的天壤之别,注定了波斯难以孕育出类似英国的议会制度,也让其权力结构长期处于失衡状态。
四、多重合力:契约精神、古典继承与时代推手
除了文化基因和私产保护,多重历史因素共同催生了英国议会制度:
- 领主制的双向契约精神:中世纪的领主制赋予了贵族对抗暴政的正义依据。国王与贵族并非简单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,而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双方。当国王突破契约边界,贵族便有理由举兵反抗,终结不合理的契约关系。17 世纪,克伦威尔以议会的名义处决查理一世,证明了王权并非不可撼动。
- 古典政治文明的继承:古希腊的政治哲学深入探讨了多种政体,欧洲人最终选择了融合国王、贵族、平民等各阶层利益的 “混合政体”,以防止某一力量过度膨胀,避免专制与腐败。这解释了为何英国的共和制昙花一现,最终回归君主制框架下的议会与王权共存的稳定结构。
- 宗教势力的退潮:新教与天主教的三十年战争让欧洲走向世俗化,宗教逐渐退出世俗政治舞台。宗教的隐退打破了原有的教会与王权二元制衡结构,议会顺理成章地填补了权力空白,成为对抗王权的核心力量。
- 知识分子的理论加持:1688 年光荣革命后,《权利法案》明确了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。霍布斯否定“君权神授”,提出“权力源于社会契约”;洛克进一步发展“人民同意”原则,为现代议会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。
五、结语:五大历史性转变与全球启示
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,是一部波澜壮阔的历史,它不仅整合了日耳曼传统、私产保护、契约精神、古典文明、宗教退潮与思想理论等多重因素,更实现了五大历史性转变:
- 从君主权利到公民权利的转变:让普通民众的权益得到重视。
- 从军权神圣到军权民授的转变:打破了权力的神秘性。
- 从暴力统治到法治统治的转变:让政治运行纳入制度轨道。
- 从君主主权到议会主权的转变:确立了代议制民主的核心。
- 从经验传统到抽象哲学的转变:为政治制度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撑。
这场对权力的驯服,既有机缘巧合的推动,更有历史发展的必然。它不仅让英国摆脱了专制的阴影,更为世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模式,证明了通过制度设计,权力可以被约束,民主与自由可以得以实现。而东方 “道义制约” 模式的局限则警示我们:缺乏刚性制度保障的权力约束,终究难以抵御人性的弱点与权力的诱惑。英国议会制度的历史,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座丰碑,为后世各国的政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。